• 案例分析
  • 反洗钱案例分析
  •   2016-12-27
  • 潘某利用银行卡洗钱案 

    【案情介绍】  

        2006年某银行在监测网上银行交易时发现,每天有若干个人账户在同一时点向某些新开账户划转资金,金额1000~2000元,这些账户收到资金后迅速集中转出,随后再没有新的交易发生,明显存在异常情形。该银行即按照反洗钱规章要求报案,警方据此展开侦查,迅速破获一个以潘某为首的内部分工明确的洗钱犯罪团伙。  

        经查明,2006年,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元某,与元某商定由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元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于是潘某与祝某、李某、龚某结伙,于2006年7月至8月间,由被告人潘某、祝某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元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随后潘某、祝某、李某、龚某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照元某的指令扣除事先预定的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元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  2006年8月,警方将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抓捕归案,2007年8月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评析】  

        本案犯罪分子采用的洗钱手法主要是:通过犯罪分子控制的94张银行卡诈骗所得资金进行分散转移,转移手段主要是通过网银、ATM机转账以及柜面提取现金等。  

        可疑交易特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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