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洗钱犯罪特别是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不断增加,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反洗钱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制定人民法院反洗钱工作方案,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有关洗钱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2020年“两高一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标准。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5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司法解释作了重大修改,取消犯罪数额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与刑法、反洗钱法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政策体系,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是依法严惩洗钱犯罪。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洗钱罪一审刑事案件1154件1362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2022-2024年),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强化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财产刑力度,对地下钱庄犯罪分子,以洗钱为业,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同时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体现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加强反洗钱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专业化、一体化、规范化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犯罪形势、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反恐怖融资、反洗钱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为我国顺利通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国际互评估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录
9.袁钢志洗钱案
10.周张成洗钱案
案例9
袁钢志洗钱案——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钢志,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人袁钢志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在上游客户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与下游客户进行资金兑换,从中加收手续费赚取差价牟利。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钢志在明知曾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多次帮助曾某某等人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袁钢志与曾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转入的人民币,扣除自己的获利后将剩余人民币转给上游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游客户收到转账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非法兑换出的美元转入曾某某等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经调查核实,袁钢志为曾某某等人非法兑换外汇并将资金汇往境外,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7亿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钢志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袁钢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不但严重破坏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依法以洗钱罪对地下钱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好发挥打财断血的作用。
案例10
周张成洗钱案
——跨境转移贪污公款实施洗钱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张成,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倪乐菊(已判刑)教唆其姐姐倪乐平(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持续从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下属的国有企业侵吞巨额公款。其间,被告人周张成在明知倪乐菊用于赌博的钱款为公款的情况下,仍通过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倪乐菊接收倪乐平贪污的公款,从国内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人民币8 782余万元。周张成在赌场为倪乐菊“洗码”获得“佣金”人民币7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张成明知是贪污公款,仍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周张成在赌场为倪乐菊“洗码”所得“佣金”系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或退赔。据此,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周张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贪污的公款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周张成明知同案被告人倪乐菊用于赌博的资金来自于公款,为非法谋利,将自己在澳门赌场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倪乐菊用于赌博,再通过提供自己银行账户或者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倪乐菊接收倪乐平侵吞后汇入到境外的公款,并与赌场对账确认,完成公款的跨境转移。在办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时,要以“追踪资金”为重点,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对洗钱犯罪同步跟进,落实“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大量赃款流向境外,遂坚持“一案双查”,深挖彻查职务犯罪背后的洗钱犯罪,并予以依法严惩,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洗钱犯罪的精神,不仅对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起到积极作用,而且能够有效摧毁贪污贿赂犯罪等上游犯罪的利益链条,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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